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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0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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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的意见与建议
新闻作者:凌犀  发布时间: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论文作者:规划一院 凌犀    
    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应结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分层级、有步骤地将其内容和建议要求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去。通过整个规划体系的贯穿,实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全方位、多层次、高效协同的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促进和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在总体规划阶段落实海绵城市自然生态安全格局,保护中心城区周边的“山、水、林、田、湖”等大海绵系统。落实生态空间,限制城市建设对原有水体、基本农田、林地的占用;预留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生态湿地用地,增加城市建设区内部的水系,预留水系空间,严禁侵占原有的河流、湿地等水生态敏感区;合理确定城市空间增长边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根据专项规划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结合相应地块指标,通过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花园等海绵设施的布局引导,确定相应的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控规层面指标控制要体现刚性与弹性的结合,刚性控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弹性控制下沉式绿地率、绿色屋顶率和透水铺装率等指标。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根据控规指标,结合实际的场地需要,因地制宜布置各种海绵设施。最后应注意校核海绵设施的调蓄容积,用以估算设计是否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有条件的应设置水质检测计,实时检测海绵设施的具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