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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0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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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兼容性在规划编制阶段的初探
新闻作者:王倩倩  发布时间: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论文作者:王倩倩
    一、新标准之用地兼容性
    用地使用兼容是确定地块主导用地属性,在其中规定可以兼容、有条件兼容、不允许兼容的设施类型,属于城市规划管理层面控制的要素,但是在规划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有着重要作用,目前各地通用的标准是国标2011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0)》。
新标准肯定了混合用地的客观存在,明确了混合用地的定性原则,能够解决例如商住混合、商务办公、科技园区、历史街区等混合功能用地的定性问题。
新标准规定“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作为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中确定用地类别的基本原则。此标准在用地兼容性上相对较为笼统,只有定性对兼容定量没有做要求,所以新标准特别说明一点“作为全国性的通则不做强制性规定,地方政府可结合当地规划编制和用地管理众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制定用地兼容性的相关要求”。
    二、案例研究
    1、新加坡的总体规划分区与分区兼容性管理
    新加坡的土地分为居住、商业、教育、体育等31种分区类型。每类分区附用途(uses)、开发实例(examoles of development)和备注(remarks)。备注是对分区内容的补充说明,如主导功能与辅助功能的比例关系,必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才准许的用途。
    以商业居住分区(commercial & residential)为例,用途规定该分区用于居住和商业混合使用,如设置旅馆需要得到主管部门的许可;开发实例包括商业居住混合、居住办公混合、旅馆等适用类型;备注规定商业不允许布置在居住之上,商业和相关用途的最低比重需根据当地情况主管部门确定,除获得主管部门许可外,商业比重不得超过允许建筑面积的40%。
    2、武汉市用地兼容性
    在国家标准的原则下,武汉市制定了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对规划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武汉市是在兼容用地的比例上做出了界定要求。例如: “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另外就配套设施而言,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兼容。例如,居住用地(R)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就居住用地而言,国家标准仅允许兼容教育科研用地,而这显然与现阶段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
    武汉市制定的兼容性标准中,完全兼容绿地和广场。部分兼容分为允许兼容和有条件允许,其中允许兼容文化活动用地(A22)、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社会福利用地(A6),零售商业用地(B11),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店用地(B49);有条件允许行政办公用地(A1),科研用地(A35),医疗卫生用地(A5),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商务用地(B2),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道路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
    三、启发
    相比而言,国家标准提出了定性原则缺乏定量,新加坡的土地混合使用给管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武汉市标准也比较灵活,兼容种类较多。对洛阳市而言,目前面临着兼容性用地不甚清晰的情况。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用地兼容性中完全兼容和部分兼容的做法,其中部分兼容中可以分为允许兼容和有条件兼容。有条件兼容的必须有设计总图,进行规划论证才能用于规划管理。
    另外建议在总体规划阶段,将那些具有混合使用特征的区域划定为“混合开发街区”,随后制定混合开发政策,给下一层面的规划编制提供弹性空间。
    例如设有火车站或轨道交通站点的客流枢纽区域,规划基于TOD理念的混合街区可以最大限度的挖掘区域优势所激发的综合效益,推动加快交通节点与高强度混合用地的协调发展,这对紧凑、高效、可持续的城市发展有积极意义。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参照新加坡经验,采用“土地用途兼容”和“用地性质混合”两种方式对具体地块的兼容性进行性详细设定。
    在控规编制中,有必要进行混合开发的地区,混合用地性质的表达以新标准中的中类和小类为主,例如,兼顾物流仓储和市场功能的物流交易中心可以表达为“一类物流用地+批发市场用地”(W1+B12),排在第一位的是用地的主要性质,在备注里面标注兼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要求。
    也可以借鉴武汉经验,对于部分兼容的用地比例而言,混合单一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这个比例可以根据洛阳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确定比例是比较关键的。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要注重地下、地面和地上三维空间的立体兼容。建议使用“空间混合使用”的表达方式,例如深圳福田上步片区的城市更新就用词表达理念。
    本文仅仅是对兼容性有个粗浅的认识和判断,也参考了一些外地的做法,希望能够引起共鸣,共同探索适合洛阳发展的土地开发规律,以便于在规划编制阶段和规划部门审批中提供良好的依据。
    参考文献
    1、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任利剑 运迎霞.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实施后的混合用地规划对策 初探
    3、吴静雯 严杰. 土地兼容性的显示应用研究
    4、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