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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0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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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建设中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初探
新闻作者:张晓田  发布时间: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1、“美丽乡村”建设要留得住乡愁 
    近年来,中央提出的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由整治乡村 环境到营造乡村生态文明,美丽乡村建设成为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和提升新农村建设 的新征程。2013年 7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城乡一体化试点时指出:“实现城乡一体化, 建设‘美丽乡村’,是要给乡亲们造福,不要把钱花在不必要的事情上……;不能大拆大 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传统村落的文化基因,传统民居建筑是承载“乡愁”的载体。 但是,近十年的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已经失去了古民居保护的机遇,大量古民居、古村落遭到破坏,怎么能留得住乡愁呢?而古村落、古民居大部分在乡村,因此十分有必要在“美 丽乡村”的规划建设中搞好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
    
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是指为实现对传统民居的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而进行的对传统 民居的田野调查、统计和测绘等工作。田野调查需要明确民居建筑的产权、属性、结构等; 需要统计民居建筑的数量、住户规模等;对住户的家庭成员进行访谈以明确住户的职业、 年龄、收入等方面的情况;征询住户对民居的改造、保护或者开发利用的意愿;需要对民居 建筑与附属物的数量、结构等进行测绘;对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历史建筑物或者 重要的祠堂、戏台等还需要进行平面、立面及细部测绘。 
   “美丽乡村”建设需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政府主导不是政府包办“美丽乡村”建 设,那么政府怎么主导呢?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下,政府通过组织发动、部门协调、财政资金引领、规划设计引导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引领城乡居民共同建设。总的来 讲就是既要发挥政府制定政策、绘就蓝图、把关规划设计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村民 的主体作用。这里主要针对“美丽乡村”的规划设计来谈谈古民居保护的调查工作。 

2、“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古民居保护调查 
    立项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确定项目地点、工程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建 设主体(业主)等。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立项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主要包括审批项目建 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的立项主要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那么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的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也就可以分成两个阶段:

  (1)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古民居保护调查研究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古民居保护调查研究工作。 

    其中,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 性意见和解决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对于城市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国土、规划等相 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已经基本完成“三通一平”等工作,土地上的附着物已经基本清除。 但是对于乡村,特别是相对偏远且留存大量古民居的村落或许并不熟悉。因此,在项目建 议阶段,在“美丽乡村”建设的选址方面需要特别慎重、综合考虑。在项目建议书的选址阶段需要对村落里的民居、祠堂、戏台等进行调查分析,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选址建议。此阶段还需要征询住户对民居的改造、保护或者开发利用的意愿,搞清民居保护工作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初步明确“美丽乡村”建设的思路、建设资金的来源等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设论证、审查、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 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在以往新农村建设中,传统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设大部分是采用异地新建的模式,这种模式对文保单位有利有弊。有利的是文物建筑的现状、面貌得以保留;弊端是异地建新村导致老村出现空心 化、老龄化,甚至出现“因保致贫”。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制阶段,需要 考虑采用新的模式或者策略,要因地制宜,因此,这个阶段的民居保护调查工作十分重要。 在这个阶段,需要对民居建筑的产权、属性、结构等进行统计分析,需要对选址方案进行经 济、社会的综合效益比较,需要对项目建议书里提出的与民居保护有关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

结 语

    如前所述,“美丽乡村”建设中民居保护调查工作应该贯穿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及 工程设计阶段。每个阶段都需要系统的、全面的调查,客观的分析。而事实上,古民居保 护调查工作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并没有得到重视,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提到的现象。总的来说,“美丽乡村”建设中民居保护调查工作应该得到重视,调查研究工作体系需要客观化、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