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党群信息工作部
总第1038期
关于我们
  • 出版时间:每月上旬
  • 投稿邮箱:lyymyhome@sina.cn
  • 联系电话:0379-63252224
  • 地  址: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道56号
“旧城、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实务操作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强制保障疑点难点问题培训班”纪实
新闻作者:屈艺晖  发布时间: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二城乡规划院 屈艺晖/图文
2015年8月6日至8月9日,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举办的“旧城、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实务操作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强制保障疑点难点问题培训班”在呼和浩特举行。我院在张有才院长的领导下一行五人参加了本次培训,本次培训的主题是“运用法制思维法律方法以规划执法为抓手推进征收拆迁工作”。
本次培训的主讲人王达教授为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拆迁司法解释起草人,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作十多年,精通土地征收征用、房屋产权属登记等相关法规,指导过辽宁凌源、东阿,河南开封、南阳、平顶山、商城等许多县市区规划执法和征收拆迁工作,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征收拆迁专家。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需要通过征收周边农村的耕地获得扩展的空间,但当地的农民依然留在原居住地,并且暴力占据一部分的宅基地,“城市包围农村”的运动发生了,村庄进入城市,形成了城中村。而从主观来看,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是城中村形成的根本原因,二元所有制结构使得村民可以低价甚至无偿获取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将宅基地按户划拨,由各户村民自行建设后租出获得尽可能多的租金,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使城中村的形势进一步加剧。
城中村建筑密度一般高达70%以上,建筑物高度参差不齐,无序建设,普遍存在建筑抗震安全性差、火险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治安混乱等问题,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成为城市现代化发展的严重障碍。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改造城中村,使其摆脱自身发展的恶性循环并与周边城市环境衔接,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在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裁决解决,这也是拆迁具有强制性的表现。适时用好裁决,对协议拆建具有促进作用;对协议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中村改造需要强制力做保障,《物权法》对物权保护绝对化的立法历年使非公益性拆迁类似征收筵席税的制度几乎成为空话。钉子户作为权利的捍卫者无可非议,拆迁人却没有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势必导致长期僵持。但是当商业行为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权利牺牲者所受到的伤害时,立法者就不能不考虑这种博弈的利益,需增加非公共利益向公共利益转换机制。
同时,非公益性拆迁的启动应当接受政府审批、许可的监管,包括对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查、城市规划的许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批、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补偿资金的审查等,由建设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当绝大部分被拆迁人通过协商补偿安置后,为实现博弈利益,政府应当针对少数被拆迁人动用征收权。
王达教授同时列举多个案例,对不同地区中的各类城中村的改造进行解析,从城中村拆迁方案的制定、执行、沟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剖析,对于在城中村拆迁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多种应对策略,也在会后提问环节对规划工作的前瞻性、刚弹结合的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解析。
作为规划人员,应在规划过程负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对可能出现的城中村、棚户区、旧城改造问题要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观点,开拓思想、不断创新,编制科学公平的安置规划;严谨把关、合理测算,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刚弹结合、深入解读,提出合法合理的安置措施,使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减少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矛盾,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市快速发展。